海关总署: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19 号
@fs-5 关于升级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实现快件领域关检融合,优化进出境快件监管,提高快件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对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进行升级,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19 号公告中的文件类进出境快件(简称 A 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简称 B 类快件)分类不变;对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简称 C 类快件)范围进行调整,C 类快件是指价值在 5,000 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
(二)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
(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下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疫的;
(四)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下依法应当进行口岸检疫的。
@c 注: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1039)模式实现免税。
二、升级后的新快件系统适用于 A、B、C 类快件报关。
三、 A、B、C 类快件通关环节检验检疫有关系统停止使用。
四、快件运营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19 号
@fs-5 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
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加大信息化技术运用,提高通关效率,方便进出境快件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中的报关功能同时停止使用。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 A 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 B 类快件)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 C 类快件)报关。其中:
- A 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
- B 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 C 类快件是指价值在 5,000 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
二、 A 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 A 类快件报关单、总运单(复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 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 B 类快件报关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B 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C 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 C 类快件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进出境 C 类快件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者「货样广告品 A 」,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快件运营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影印件)的,海关可要求快件运营人提供原件验核。
三、通过快件渠道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四、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04 号公布,第 147 号、第 198 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第、第十三条暂停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境 KJ3 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 2009 年第 39 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进行调整的公告》(海关总署 2010 年第 41 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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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 C 类快件报关示例: